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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25號
聲 請 人 陳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浚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附表所示,發票日(113年8月31日)及到期日(113年8月20日)與本票正本之發票日(113年8月20日)及到期日(113年8月31日)不符,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