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許淑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聲請狀第一項聲請事項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