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11號
聲 請 人 陳詩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卡利諾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卡利諾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黃鴻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能早於發票日),及請求之年利率為何?如不請求利息亦請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