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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709號
聲 請 人 蘇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郭明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給付之類型是否為連帶?如是,應更正聲請事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金額及督促程序費用皆應加上「連帶」二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