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799號
聲 請 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李淑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究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或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淑貞二人?請確認或更正之。
二、承上,若相對人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淑貞二人,聲請費用是否為連帶負擔,請確認或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