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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80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非訟代理人 楊朋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義賢、戴士容、富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富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