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91號
聲 請 人 張紘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義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所稱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是否為提示日即113年11月13日起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