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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01號
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文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本票記載「逾期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上開遲延日應為到期日之翌日,聲請人應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