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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3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志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請求相對人馮志剛與何人「連帶」給付?若聲請人非主張連帶(即民國114年4月18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第一項)有誤,請另狀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