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73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馮義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誠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查相對人佳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更名,並變更法定代理人,並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