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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405號
聲 請 人 伊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楚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峰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第一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