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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419號
聲 請 人 林一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秀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