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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430號
聲 請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偉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實繳1000元,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