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23號
聲 請 人 華義成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命.蘇樣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25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修正條文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可參司法院網站)。
二、查系爭本票發票人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