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28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合盛重機工程有限公司)、蔡光曜、潘雅雯、鴻運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鴻運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