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99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易創股份有限公司、左康蓉、左永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相對人是否為連帶債務並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提示日(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提出相對人樂易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