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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億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炳章  
非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張尚宸律師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鍾春富住所地為臺北市士林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