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鄒青熒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鄒青熒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林口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