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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李宗興  
關  係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陸康昀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陸康昀死亡日期「民國112年3月182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3月18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