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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28號
抗 告 人 楊善媛
一、上列抗告人因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114年度司繼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