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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思路訊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飛  


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298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5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97%,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421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36,298元(計算式:37,421×0.97,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