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揚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豪
相 對 人 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壹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建
字第30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及相對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23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外),由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05號裁定駁回
上訴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
㈠關於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負擔:
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萬6,589元,第一審確定部分(判決駁回,聲請人未上訴)為66萬9,529元;又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萬0,986元,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667元(計算式:66萬9,529元÷913萬6,589元×9萬0,986元=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200元(計算式:6,667元×93%=6,200元)
。
㈡關於第一審未確定及其他部分之訴訟費用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確定部分外之第一審裁判費8萬4,319元(計算式:9萬0,986元-6,667元=8萬4,319元)
、第三審律師酬金4萬元。
㈢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3萬0,519元(計算式:6,200元+8萬4,319元+4萬元=13萬0,51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