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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彥融  


相  對  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583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5%,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583元【計算式:(裁判費147,432元+證人旅費530元)×4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