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品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齒輪工廠、趙玫貞、陳慶和、陳臆帆、陳薇羽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