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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品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齒輪工廠、趙玫貞、陳慶和、陳臆帆、陳薇羽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