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佩
相 對 人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江明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26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38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四分之
一,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7,531元,相對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萬6,148元。兩造於各自應賠償他造之金額經抵銷後,相對人尚應賠償聲請人1萬4,111元【計算式:(3萬7,531元×75%)-(5萬6,148元×25%)=1萬4,1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