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陳正甫
相 對 人 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73號判決「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原告即聲請人及被告即相對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76號判決「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陳正甫負擔四分之一,餘由昌瑞建設有限公司負擔;駁回上訴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陳正甫負擔」,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
㈠關於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用負擔:
⒈關於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
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396萬4,447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0,303元,嗣聲請人減縮請求金額為329萬5,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減縮部分視為撤回,此項差額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是第一審裁判費應以3萬3,670元計算,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782元【計算式:46萬8,025元(經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金額,即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二、三項)÷329萬5,237元×3萬3,670元=4,7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3,587元【計算式:4,782元×75%
=3,587元】。
⒉關於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負擔:
查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萬9,020元,廢棄改判部分之
第二審裁判費為5,579元【計算式:36萬3,105元(經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金額,即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三項)÷319萬0,317元(聲請人上訴利益額)×4萬9,020元=5,579元】
;相對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計算式:10萬4,920元(經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金額,即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二項)÷10萬4,920元(相對人上訴利益額)×1,665元=1,665元】。兩造於各自應賠償他造之金額經抵銷後,相對人尚應賠償聲請人3,768元【計算式:(5,579元×75%)-(1,665元×25
%)=3,768元】。
㈡關於駁回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負擔:
此部分裁判費,依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示,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㈢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7,355元(計算式:3,587元+3,768元=7,35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