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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經本院114年度
  重訴字第46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7萬2,87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