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晟晁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玲
相 對 人 王峒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口名簿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住居所均無人應門,鄰居均答無見過相對人,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