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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林國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國釧」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國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