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容  


相  對  人  勝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0,309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00,30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