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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億泰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亞萍  


相  對  人  提領時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茗銓  
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
            林姿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9,9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法院及
案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
訴訟費用
(繳款人/名稱/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
1032號
原告:聲請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聲請人
裁判費
2萬0,30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57號
上訴人
:相對人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96%,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聲請人
相對人
證人旅費
光碟費
卷證費
裁判費
1,310
3萬0,012
最高法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2328
上訴人
:相對人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略)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並扣除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95.61×2萬0,305×98%〕+〔4.39×2萬0,305×96〕+〔1,310×96
-【3萬0,012×4%】=1萬9,938
備註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94萬7,547元,第二審廢棄第一審訴訟標的額為8萬5,638元(佔第一審標的額4.39
,其餘部分為186萬1,909元(佔第
一審標的額9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