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維剛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王維剛行蹤不明,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查本件相對人王維剛業於民國102年6月19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