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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鏈金術數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瑀紘  
聲  請  人  羅興淇  
            楊俊雄  
共同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相  對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6,792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28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及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216,79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