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陳世凱
相 對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7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68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裁判確定,其中第一審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萬5,916元、鑑定費19萬5,000元,合計208萬0,916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83萬2,366元(計算式:208萬0,916元×40%=83萬2,3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