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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貴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昇毅  
相  對  人  蔡永裕  
            蔡漢模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