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蕭媼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3年度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為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曾提存新臺幣(下同)3萬2,491元,並以鈞院113年度存字第10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本案訴訟(鈞院113年度訴字第1843號)而終結,並經聲請人通知相對人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
  存物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返還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072號提存事件為相對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聲字第584號事件受理後,於民國114年7月2日裁定准予返還在案
  ,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