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益碩資訊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玉國
相 對 人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3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66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1,098元、6,780元,合計1萬7,87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