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相 對 人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
人 許智翔
相 對 人 詹連財律師(即許界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詹連財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翔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7,152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詹連財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翔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詹連財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許界謀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翔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07,1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