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王獻良
相 對 人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7,058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分之3,其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411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4分之3即37,058元(計算式:
49,411×7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