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黃志華
相 對 人 九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方俊順
相 對 人 曾竑斌(原名:曾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2,99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2,99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聯徵資料、放款戶資料一覽表、不動產謄本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