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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70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楊學志  
相  對  人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志成即張進億

相  對  人  林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代理人楊學志住○○市○○○區○○○路0段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