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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81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曉雯、陳志豪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曉雯邀相對人陳志豪為保證人
  ,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起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89
  0萬元,詎相對人陳曉雯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未果,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尚積欠本息、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對相對人財產在500萬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
  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二、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已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苟債權人未能釋明抵押物不足供其債權全部之清償或有其他特別情事,難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
三、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業據提出契約、申請書等件影本,堪認已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觀諸聲請人所提出明細、聯徵資料本件欠款係以土地及建物為擔保之款,聲請人本得就擔保品實行抵押權後優先取償且依聲請人所提卷附證據,難認已就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為釋明;如日後拍賣該不動產有不足清償抵押債權之情形,聲請人亦須提出其他可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而依前揭說明,前開釋明無從以供擔保補足之。準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