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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文崇  
相  對  人  鑫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相  對  人  賴昱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鑫流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