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相 對 人 家誠全球數位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幸君
相 對 人 莊家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一O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家誠全球數位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莊家旻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家誠全球數位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莊家旻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佰零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家誠全球數位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莊家旻中任一人為全體相對人之利益以新臺幣伍佰零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前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或相對人家誠全球數位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莊家旻各以新臺幣伍佰零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前開金額提存後,得各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家誠全球數位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莊家旻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家誠全球數位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誠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24日邀同相對人蔡幸君、莊家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詎家誠公司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尚欠本金504萬1,68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迭經催討無效,相對人依法應負清償責任。聲請人為恐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對相對人3人財產在504萬1,684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二、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加以釋明,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已提出中長期授信合約書、債權管理部函、客戶歸戶查詢及存證信函等影本,堪認已有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1.相對人家誠公司、莊家旻部分
觀諸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相對人家誠公司、莊家旻除聲請人外,相對人家誠公司對其他金融機構之貸款已繳款逾期,且相對人莊家旻對其他金融機構之貸款亦有逾期並經轉列為催收款項之註記,堪認相對人家誠公司、莊家旻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衡情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清償之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可能,可認聲請人就此部分假扣押之原因已為相當釋明。
2.相對人蔡幸君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迭經催討無效情形,並提出催告書以為釋明,而該催收至多僅能釋明相對人蔡幸君經聲請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然此與相對人是否有隱匿財產、浪費財產、逃匿無蹤等情事無涉。另聲請人雖據提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56號等資料,惟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蔡幸君之聯徵中心資料現尚無授信異常、退票異常、拒絕往來或強制停卡等信用不良之紀錄,難認其財務狀況已有異常。是聲請人就相對人蔡幸君有無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相對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抑或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假扣押原因。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