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玫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無力清償貸款,向聲請人聲請債務協商並經法院認可在案,因債務人毀諾,其未到期之債務均視為已到期,嗣經存證信函催討未獲置理,顯有逃避債務之意圖,非實施假扣押,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69,59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云云。
二、按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得逕以債務協商認可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其假扣押之聲請,尚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