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598號
聲 請 人 鄭雅文
相 對 人 吉富嘉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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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虞宸禎(原名:虞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所提支票記載之履行地及相對人營業所、住所地,均為新北市中和區,是本案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復未釋明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則本院就其假扣押聲請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