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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4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施曉君  
相  對  人  林季穎即一中叁玖服飾行


            高可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保證書第7條及約定書第21條約定,雙方就關於因該契約所生之爭議,均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案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復未主張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則本院就其假扣押聲請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