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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蔡泓叡  
相  對  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世昌  


相  對  人  楊啓隆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楊啟隆」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啓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