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廖哲伍
相 對 人 京丞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翔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32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953,31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953,315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授信總約定書、保證書、放款交易明細表、催告書及掛號回執、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函、聯徵資料、催收/呆帳明細查詢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