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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55號
異  議  人  姚嘉柔


代  理  人  許儱淳律師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高儀珍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今井貴志為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平川秀一郎,嗣於本件程序繫屬後變更為今井貴志,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今井貴志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